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73号
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4022-05室(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WTX10K。
法定代表人:方建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梦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7一单元2802室(第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147283878。
法定代表人:吴传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2000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544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英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凯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4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