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

联维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2民初6380号 原告:联维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沙涌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392724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金山工业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81716514269T。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未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35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5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6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3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联维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5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2.27元、保全费1741元,合计6703.2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