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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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47号
申请人: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天御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天御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4B604672022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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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