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780号
原告:北京**光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13号院7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0874262754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716514269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身份证号码:36222919********。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该适用被告所在地管辖,应由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据此请求将案件移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虽签订《采购合同》,但未明确约定管辖及合同履行地,且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另原告北京**光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均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宜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为民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