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万邦(江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963号 原告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综合区洞山南侧,注册号3200000000168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注册号110101002437857。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生化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邦生化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11时58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海职院前,***驾驶车牌号为京LX小客车由西向东倒车,***驾驶万邦生化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京CY小客车由北向南停止,***车辆后部与***驾驶的车辆右前部接触,造成两车均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认定***负全部责任。万邦生化公司支付修车费4166.7元。 ***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赔偿。万邦生化公司车辆修理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万邦生化公司的损失为:车辆修理费4166.7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二千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江苏万邦生化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修车费二千一百六十六元七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