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87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市汉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MA6YNG796B。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出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