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87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鹏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台市汉台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700MA6YNG796B。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出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