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02执1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鑫源办事处鑫源路居委会7组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G79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居委会1组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 申请执行人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49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委托代理费3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350元。本院依法扣缴案件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案款30,000元,并书面确认本案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4)陕0702民初49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腾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