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816-1号
原告:**有,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XX镇XX村XX组XX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XX镇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萍,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XX庙XX村XX组,农民。
被告:张俊娥,女,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XX镇XX村XX组XX号,农民。
被告:***,女,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XX镇XX村XX组XX号,农民。
被告:李加洋,男,194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XX镇XX村XX组XX号,农民。
被告:李梓榕,女,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XX镇XX村XX组XX号,农民。
被告:李子源,男,200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XX镇XX村XX组XX号,农民。
原告**有诉被告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张俊娥、***、李加洋、李梓榕、李子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有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俊娥、***、李加洋、李梓榕、李子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撤回对被告***、张俊娥、***、李加洋、李梓榕、李子源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训 兵
人民陪审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林 丽 萍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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