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1558号
原告:魏白有,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男,系原告之子,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魏白有诉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白有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2.5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白有负担。
审判长刘席
审判员胡璞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