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1558

原告:魏白有,男,195510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波,男,系原告之子,19867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斌,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张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萍,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17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男,197710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魏白有诉西安东伟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白有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白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2.5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白有负担

审判长刘席

审判员胡璞

人民陪审员刘玲

二〇一月十

书记员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