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103民初3385号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43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员工。 被告: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121号观澜溪谷商业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2月25日 开庭时间:2022年10月28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178642.56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78642.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6日起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一、其仅认可双方已完成结算的金额部分,未支付的款项应为172642.56元,但原告诉请中主张应当补缴的费用双方还未进行结算,故不予认可;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合同并未约定利息。 事实认定 2016年1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位于南宁市××道××号的观澜溪谷XX期居民住宅供配电工程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总建筑面积100943.44平方米,本期建设XXX号楼供配电设施工程类型为全电缆工程,乙方对甲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统一建设管理;建设维护费总额暂定为100943.44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0094344元,分四次由乙方向甲方收取,在供配电设施项目经检验合格正式通电前,必须一次性缴纳剩余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最终结算以仅供房屋权属登记使用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所核定的住宅总建筑面积进行多退少补。 2019年7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就“观澜溪谷”XX期小区剩余的30%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后续支付等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按原合同约定缴纳了7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7066040.8元,因甲方资金困难等原因,申请对剩余30%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3028303.2元采取分期付款、先行供电;协议金额为3028303.2元,甲方自筹资金,首付20%即605660.64元后在两年内分期按月向乙方支付完成剩余金额;甲方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一笔费用605660.64元,自“观澜溪谷”XX期小区一户一表供电到户起,甲方每月15日前支付不少于150000元到南宁供电局新居配专项资金账户直至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结清为止。自2019年7月29日起,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建设维护费共2855660.64元,最后一次支付费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 为证明案涉项目实测建筑面积,原告提交了观澜溪谷XXX号楼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其上载明住宅建筑面积合计共101003.44㎡(6760.31㎡+6760.31㎡+6760.31㎡+8218.67㎡+8969.98㎡+8967.79㎡+8218.64㎡+8216.08㎡+8042.46㎡+6760.31㎡+16568.27㎡+6760.31㎡)。被告对前述报告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在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以下事实:案涉供配电设施项目已于2018年5月10日经检验合格并正式通电,一户一表亦于该日供电到户;最终维护费为合同约定的暂定总额与实测面积应补缴维护费金额之和,《补充协议》签订时被告已缴纳70%维护费共7066040.8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又支付2855660.64元,至今累计共支付9921701.44元。 判决理由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陈述,应认案涉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总额为10100344元(101003.44㎡×1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9921701.44元,尚欠178642.56元且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付款期限也已届满,而被告却未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前述欠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期限、一户一表供电到户时间及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点,逾期利息应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支付尚欠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178642.56元; 二、被告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178642.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873元,由被告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