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0124民初40号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马山县。
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以下简称:某供电局)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供电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砍伐位于马山县某村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杆导线下方保护区内的林木(保护区区域: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区域);二、判令被告***今后不得在马山县某村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杆导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高杆植物。事实与理由:原告某供电局管理的220千伏大林线于1983年投运,线路运行40年来通道下方均以低矮灌木、旱地为主,未有其他林木影响高压线运行。2022年5月,原告的工作人员巡视发现被告***在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违法新种大量高杆植物速生桉。该速生树如不及时处理,生长后可危及高压线运行,引起高压线放电危及周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原告在发现上述安全隐患后与被告进行协调,向其说明《电力法》相关条例条款以及高压线下种植高杆植物的危害。要求被告将速生桉树苗移出线路保护区或改种其他低矮经济树种,避免影响高压线安全运行。被告以其支付了高压线保护区内的地块租金,有权在地块上种植速生桉树为由,拒不配合进行整改。为了避免电力运行事故发生,2022年6月14日,班组发函至马山县某村委请求协调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线下种植速生桉树问题,并于2022年7月19日同坛某村委书记到***家中协调,为了减少被告***经济损失,坛某村委协商表示同意协调被告租用地块的业主减免其在高压线下的地块租金,种植其他不危及高压线的低矮经济作物。但被告***依然不予配合并提出补偿要求,且在此协调期间,被告陆续在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种植合计约8亩速生桉树。2022年10月26日,输电管理所发函至马山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强制清除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同年11月9日再次同周鹿镇、坛某村委到***家中协调,***仍然不予理会,拒不将已种植速生桉移出线路保护区。随着种植速生桉树生长,目前树高已有8米左右,原告为了避免因被告的违法行为引发树线放电危及周边人身安全,已对该处线路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围栏。原告认为电力设施的安全关系着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亦涉及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经多次沟通协商后,被告对危及电力设施运行的桉树仍不予砍伐的行为已危害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并要求被告清除其种植于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桉树等植物及不得再在上述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综上,为维护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供电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关于清理在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高杆植物的函-至村委》、《220千伏大林线033-037原通道照片》、《220千伏大林线033-037现通道照片》、《案涉现场或附近设置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标识牌现场照片》、《2022年7月19日协商照片》各一份,用以证明在高压线路下形成了架空线路保护区,被告在架空线路保护区下种植高杆植物已经违反了电力法律的规定。2022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所在地村委一同与被告协商排除妨害、消除安全隐患事宜,被告不予理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且不得在该高压线路下种植高杆植物;
第二组:《某供电局关于恳请依法强制清除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的函》、《马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2022-11-9协商照片》、《2023-2-16树障隐患现场协商照片》各一份,用以证明2022年10月26日,原告发函至马山县政府,恳请政府组织对超高林木执行强制砍伐清理,马山县政府领导批示由镇政府配合原告砍伐,但是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仍拒不配合,要求高额补偿且阻挠原告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患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组:《现场警示标志照片2023-5-9》,用以证明原告已对现场安全隐患充分警示。
被告***辩称,原告某供电局诉称的是事实,被告可同意将马山县周鹿镇坛某村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杆导线下方保护区内的桉树清除,但原告须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1、林木损失10亩,每亩3600元共计36000元;2、承包租金每亩140元,10亩按20年共计28000元;3、赔偿清除桉树费用每亩10000元,10亩共计100000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某供电局提供的证据一、二、三组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某供电局经营的220千伏大林输电线于1981年设计建设,1983年正式投入运行。被告***于2020年与马山县某村雷屯签订合同承包土地,2022年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速生桉树。原告某供电局经营的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输电线经过被告***所承包的林地。2022年5月,原告工作人员巡视发现被告***在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线路通道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速生桉树后,便与被告进行沟通协调,并要求被告将速生桉树苗移出线路保护区或改种其他低矮经济树种,避免影响高压线安全运行。2022年6月14日,原告班组发函至马山县某村委请求协调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线下种植速生桉树问题,并于2022年7月19日同坛某村委书记到***家中协调,2022年10月26日,输电管理所发函至马山县人民政府请求依法强制清除高压线路保护区内桉树。同年11月9日再次同马山县某村委到***家中协调。因原告与被告未能协商一致,2024年1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其诉称中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经现场勘验,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输电线与地面垂直距离最小为21米,035号至036号输电线与地面垂直距离最小为11.6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某供电局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经合法建设的电力设施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危害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本案中,2022年5月,原告某供电局就位于马山县某村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输电线保护区范围内树木存在安全隐患告知了被告***,并多次与被告协商砍伐林树事宜,可以证明被告***已经知道了其林地在上述线路保护区的范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电压等级154-220千伏最大风偏距离4.0米、最大垂直距离4.5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经调查,速生桉树生长高度一般可达20米左右,长势良好的可超过25米,本案中,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输电线杆线路保护区内被告***种植的桉树与导线最小垂直距离小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危及上方架空高压线路安全运行,存在高压导线对树木放电的严重安全隐患,危及生命及财产安全,并可能引发树木火灾。据此,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砍伐保护区范围内的树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今后不得在案涉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再种植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高杆植物的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54-33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5米。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第十八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综上规定,原告请求被告今后不得在案涉保护区内再种植可能危及输电线路安全的高杆植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砍伐位于马山县周鹿镇坛某村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杆导线下方保护区内的林木(保护区区域: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区域);
二、被告***今后不得在马山县某村220千伏大林线033号至034号、035号至036号段杆导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高杆植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010********。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一至十千伏五米
三十五至一百一十千伏十米
一百五十四至三百三十千伏十五米
五百千伏二十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安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