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湖南湘钢某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某某裴、郑州杰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3民初348号 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072266419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 被告:郑州杰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镇市龙湖镇双湖大道地铁口**国贸大厦公寓楼16楼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MBK2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948号宏光协和广场A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裴、被告郑州杰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坤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杰坤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裴、杰坤物流公司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71893.73元,判令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0日12时50分许,被告**裴驾驶豫A1610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往南行驶在G0421**高速公路548公里(岳阳服务区)处时,与**驾驶的湘C1××××(湘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裴因不按规定倒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此次事故支付了牵引车部分修理费2620元,因挂车罐体涉及危险货物运输,具有特殊性,原告遂运至位于江苏常州的生产厂家进行专业维修,为此原告产生了5791元高速通行费、2556.17元差旅费、2344.28元油费。经车辆生产厂家检查,原告的车辆受损后的修复价格预计为47891元。因被告方迟迟不予处理,导致车辆目前仍以损坏状态停放在原告公司无法使用,后续维修预计还需花费5791元高速通行费、2556元差旅费、2344.28元油费。后经查实,豫A1610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裴、杰坤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辩称:1、原告未在举证期内申请或变更诉讼请求,其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2、如果事故属实,且发生在保险期内,在查证事故车辆在答辩人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在被告**裴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被告杰坤物流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的前提下,若不存在免责免赔事由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合理合法赔偿原告损失;3、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缺乏完整维修清单且未经定损单方维修,维修费用过高,存在扩大损失,对车辆维修费用答辩人不予认可;4、原告主张的高速通行费、差旅费、油费与损失缺乏关联性且实际维修地点缺乏合理性及必要性,对于该额外支出的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原告主张的后续高速通行费、差旅费、油费与损失缺乏关联性,且实际损失并未发生,缺乏证明,保险公司不予认可。5、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答辩人承保范围,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10月20日12时50分许,被告**裴驾驶豫A1610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往南行驶在G0421**高速公路岳阳服务区时,与**驾驶的湘C1××××及湘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裴因不按规定倒车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此次事故支付了牵引车部分修理费2620元。由于挂车罐体涉及危险货物运输,原告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将挂车罐体运至江苏常州(生产厂家)进行专业维修,原告支付了5791元高速通行费、2556.17元差旅费、2344.28元油费。 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车辆损失发生争议,原告申请***定。2021年6月25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湖南省天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湘C××××(挂)号牌重型罐式半挂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修复价格以及合理修复期占用时间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了《鉴定意见报告书》,鉴定意见为:1、车辆零部件及辅料更换件价格为27376元,维修工时费用为20515元,维修价格总计47891元;2、由于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长时间停放后会产生额外的冷罐液氮费用10800元;3、因长时间停放后需重新进行冷罐操作,产生额外的修复期15日。原告花去鉴定费7000元。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鉴定报告真实客观。但是,鉴定报告对冷罐液氮费用产生的原因未进行详细分析,导致表述不准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维修费用47891元和冷罐液氮费用10800元。 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于合理修复期不予认可,首先原告并未主张停运损失,鉴定事项超过了诉请;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原告将车辆长期放置,未及时定损或修理,其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2、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冷罐液氮费用及维修期不予认可,原告长期停放扩大损失,过错在原告。 四、豫A1610N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购买了强制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定部门作出的《***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提出异议,但是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其意见不采信。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 1、牵引车维修费:2620元; 2、半挂车维修费:47891元+10800元=58691元; 3、维修车辆来去运输费:(高速通行费5791元+差旅费2556.17元+油费2344.28元)×2=21382.9元; 4、***定费7000元。 1-4项合计为89693.9元。 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损失本应由被告**裴、被告郑州杰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由于该车购买了三者险,故应由被告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87693.9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34元,减半收取798.67元,由被告**裴、郑州杰坤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1、上诉费缴纳通知: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6093××××4893开户行: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请在缴款后将缴费凭据传真至岳阳中院立案一庭或QQ邮箱(请备注上诉人姓名及一审案号)。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传真号0730-8840731查询号:0730-8856331QQ邮箱:278616××××qq.com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本院执行款账户信息 收款人: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云溪支行 账号:×××68 (汇款请备注案号:(2021)湘0603民初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