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湖南湘钢某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湖南银联湘北铜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504号 申请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银联湘北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工业园区(107国道新市大桥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银联湘北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联湘北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银联湘北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