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湘钢某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698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原告***诉被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2021)湘030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30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中“***”变更为“***”和第五页倒数第一行“另查明,***于2016年1月6日死亡”变更为“另查明,***于2013年5月10日死亡”。 审 判 长 张 保 红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纯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