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698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原告***诉被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2021)湘030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30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中“***”变更为“***”和第五页倒数第一行“另查明,***于2016年1月6日死亡”变更为“另查明,***于2013年5月10日死亡”。
审 判 长 张 保 红
审 判 员 杨 林
审 判 员 贺 雪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 纯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