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3496号
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0726641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汉德车桥(株洲)齿轮有限公司,住所株洲市荷塘区金龙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80871762B。
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德车桥(株洲)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1322元,由原告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易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