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

湖南湘钢某某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04执恢310号 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金中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法释[2020]21号修改)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