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伟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水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伟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诉前调书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11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萍乡市伟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萍乡市伟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不动产和公积金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萍乡市伟利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湘钢***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止至2022年11月22日本案应受偿标的金额144946.8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应受偿标的144916.83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