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7642号
原告:连云港禾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海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原告连云港禾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力食品公司)与被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安全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禾力食品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已解除;2.赔偿原告损失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SJA—0002375。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全部义务,而被告的行为已表明不予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范畴,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给付8000元,需要认定合同中约定由被告履行“三级标准化评审”服务义务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被告是否违约,涉及知识产权专业规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系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且本案原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故本案应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移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时恒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