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民初5471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郭梅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36号振兴时代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冯家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李海宁,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2019年9月10日,原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宝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江苏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文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