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青执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众热力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昌南国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江西省国众热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南国宾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青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南国宾馆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南国宾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昌南国宾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