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18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30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盟***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亿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星城一区06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MBRJK7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溧阳亿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