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6455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某(重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重庆)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某(重庆)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重庆)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