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6民初129号
原告: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重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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