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2民初26346号
原告:陕西鑫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忠言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忠言庭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原告陕西鑫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宁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鑫睿实业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鑫睿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