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建居委会1组2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0302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款62684180.23元及工程逾期付款的利息[包括:工程进度款的资金利息1896506.53元和工程结算款资金利息(以62684180.23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损失费1539164.21元;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快速施工奖励款1058334.98元;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融创·公园1751项目”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2684180.2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实际冻结为0元(冻结届满日期为2025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线下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