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7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建居委会1组2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0302民初0381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内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2024年11月12日、2025年10月16日在(2023)川0302执保976号对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和续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70850048.96元限额内,扣划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