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302执17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新建居委会1组2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川0302执30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川0302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网络存款总额不超过98590400,39元,后本院作出(2024)川0302执1747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前述银行、网络存款进行了续冻结,续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自贡融创瑞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存款70797921.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