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81民初6091号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权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廖某。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廖某、四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廖某、四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廖某、四川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