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26民初1400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一段16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会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会东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亦明确因在本院调解后,已收到相对方支付的相关款项,故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