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0172号
原告:昆明呈贡众之方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4MA7DWJ8M9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T8F6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8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00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呈贡众之方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云南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昆明呈贡众之方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呈贡众之方机械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呈贡众之方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云南瑞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呈贡众之方机械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