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2财保484号
申请人:中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C座22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红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中段王观营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红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红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内的存款1730701元,保全标的为173070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73070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红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内的存款173070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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