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02民初1456号
原告: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党某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执行董事。
被告:姚某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第三人:陕西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姚某某,第三人陕西某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