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雁民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0月8日生,住址西安市明德新天地世纪花园,身份证号码:612126197110082040。
被执行人陕西浩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糜家桥小区63号楼1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09]3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0元及缴纳社保,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向社保中心报送了相关资料,为申请执行人办理了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社保手续。2010年11月8日,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缴纳全部案款1500元,该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09]301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
代理审判员兰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