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字第451-1号
原告娄小宾。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池梦囡。
被告***。
被告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瑞湖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化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小宾、***、***、池梦囡、***与被告***、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商初字第2000号]中,原告原告娄小宾、***、***、池梦囡、***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所持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计出资额312万美元)及瑞安市农贸城有限公司35%股权(计出资额21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娄小宾、***、***、池梦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所持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计出资额312万美元)及瑞安市农贸城有限公司35%股权(计出资额21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不得擅自办理权属变更、质押设定等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瑞安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5)**保字第451-1号
瑞安市工商局:
关于原告娄小宾、***、***、池梦囡、***与被告***、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第三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商初字第2000号]中,我院作出的(2015)**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述事项:
对***所持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计出资额312万美元)及瑞安市农贸城有限公司35%股权(计出资额21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不得擅自办理权属变更、质押设定等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冻结期限从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
附:(2015)**保字第451-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