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撤4号
原告: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化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轩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2座5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公司)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浙03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轩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泰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于2019年11月29日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隆公司、轩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被告***的债权人,相关债权已由人民法院判决,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两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瑞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持有的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60%股权强制执行,并于2019年10月11日经淘宝司法拍卖网拍卖成交。后经了解发现被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一案系虚假诉讼,该案由被告***于2018年3月14日起诉,案号(2018)浙0381民初3575号,经审理后,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被告***借款共计21578992.83元,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21578992.83元及其中400万元借款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从2012年9月28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基于该判决,被告***可参加被告***财产的分配。经了解,(2018)浙0381民初3575号系该案当事人伪造证据,在恶意串通后实施的虚假诉讼,其中部分借款事实虚构,部分借款已经由被告***使用瑞安市华兴建筑型材有限公司厂房等方式清偿。综上所述,(2018)浙0381民初3575号判决系该案当事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结果,已损害了原告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原告万隆公司与轩泰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9日、12日收到了本院执行局制作的关于***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仲容路新江南人家8幢1单元701室拍卖所得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第四部分明细表列出了参与分配的27个案件的执行案号、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参与分配金额、分配到金额等内容。本案两原告所诉请撤销的(2018)浙0381民初3575号***与***民间借贷纠纷案属于其中参与分配案件之一。万隆公司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分配异议,认为该案涉及部分借款事实与另案调解书具有关联性,涉嫌伪造债权和虚假诉讼而要求暂缓或不应参与分配。故本案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时间应当从其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计算,即原告万隆公司起算时间为2019年4月9日,原告轩泰公司起算时间为2019年4月12日。原告万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轩泰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均已超过六个月法定起诉时限,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万隆化工有限公司、轩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万隆化工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轩泰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