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化工有限公司

万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212民催71号
申请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60005121531174、出票日期2018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4月18日、票据出票人宁波慈兴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迅蕾轴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浙商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万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春玲 审 判 员 赵小萍 审 判 员 江海昌
代书记员 金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