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676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解除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8760元及逾期利息(以38760为本金,自2018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对被告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由于两名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户籍地法院查询,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上海盛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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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