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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岐岗路240号2-6A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均***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141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广花公路东侧江人一路自编22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壮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2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威霸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改判驳回怡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鉴定费由怡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柴油发电机组于2019年9月20日由威霸公司交付给怡壮公司,同日怡壮公司向**公司交付了该柴油发电机组。怡壮公司作为贸易公司,其与威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购得柴油发电机组,进而转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威霸公司已完全履行了《购销合同书》约定的义务,案涉柴油发电机组不存在因质量问题而无法运行或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威霸公司与怡壮公司解除合同,属于法律适用错误。首先,威霸公司与怡壮公司在案涉柴油发电机组交货时已经进行了调试验收,威霸公司同时将设备的操作手册、保养手册等资料一并交付给怡壮公司。其后,案涉柴油发电机组由怡壮公司转售给**公司并投入正常使用。案涉柴油发电机组不存在恰壮公司所主张的未安装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高水温保护功能失效的质量问题。从上述事实来看,威霸公司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所供柴油发电机组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存在影响怡壮公司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况。并且,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第2款明确约定“若属用户操作不当或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则全部费用由甲方(怡壮公司)负责,乙方(威霸公司)可提供有偿服务",因此,案涉柴油发电机组因使用失误引起故障后,怡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威霸公司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更不存在导致怡壮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三、本案中威霸公司所制作的“开机前加满水"并非法定或国家标志规定的警示标志,也并未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一审判决认定威霸公司构成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威霸公司交付货物的附随资料中,重庆***柴油机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已经明确“每日起动发动机前,检查冷却液位”等详细操作规范,要求威霸公司必须另外制作警告标识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开机前加满水”并非法定或柴油机发电机组的国家标准规定必须的警示语。《质量鉴定报告》认为“开机前加满水”是警示标志,应按国标GB/T5226.1的警示标志制作,没有任何依据,自行创设义务强加***公司。一审判决错误地认定“威霸公司并未主动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冷却液位”。事实上,威霸公司已通过交付案涉柴油发电机组的操作和保养手册等资料的形式,向怡壮公司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包括告知“每日起动发动机前,检查冷却液液位”。威霸公司在对鉴定报告的回复意见中,已提出“开机前加满水”并非必须警示标识,相反,该纸张在使用机组时通常需要被撕掉,否则容易在开机时卷入风扇,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可见,一审判决认定威霸公司构成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四、案涉柴油发电机组的损坏与威霸公司无关,**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操作,才是导致案涉柴油发电机组损坏的直接原因。一审法院未判决**公司对柴油发电机组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显然不当。本案中,案涉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者**公司是一家机械租赁公司,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等机械设备的使用,其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本就与普通消费者不同。柴油发电机组每次起动柴油发电机组前检查和补充冷却液,**公司具备该专业知识,也是一般使用者常识性操作,而不是一审法院所认为的需要威霸公司作出特别提示的重要事项。因此,**公司在案涉柴油发电机组的使用过程中未按要求检查冷却液,在设备出现异常后仍未停机,其应当对柴油发电机组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怡壮公司于二审答辩称:一、怡壮公司对原审判决书“审理査明”部分所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怡壮公司已修复机器并支付修复费用75800元。怡壮公司在***公司交还设备前,威霸公司应先向怡壮公司返还此项代垫费用。二、威霸公司没有就案涉发电机组的使用履行告知义务,提醒怡壮公司或者**公司注意每次开机前均应检査冷却液及冷却液液位。1.威霸公司张贴“注意:开机前加满水”是用一张A4纸打印、以透明胶带张贴,并非是固定不可脱落的,且该A4纸张已经朽烂,不能辨认字体。根据国家标准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中关于“警告标志”要求,警告标志应经久耐用,经得住复杂的实际环境影响,威霸公司的A4纸打印明显不符合该标准。2.因案涉设备是使用方**公司长期使用的设备,可威霸公司在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该A4纸标识仅用于提醒在第一次开机前必须加满水,而威霸公司在原审答辩状中也称:“被告交货时,处于减少载重的要求并不是在水箱中完全加满冷却水,而是再三嘱咐提货用户首次使用务必加满冷却水,”即威霸公司并无提醒用户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水箱中是否加满冷却水。3.威霸公司在原审答辩状后面所附的《重庆***柴油发电机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因无法提交原件,怡壮公司质证时依法不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假设真实,有关的记载是: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量1.卸下散热器或热交换器盖,检查发动机液量。如需要予以添加。2.检视冷却液的渗漏情况;打开冷却水的节流阀。因此,该保养手册仅是告知如何检查冷却液液量以及检视冷却液是否有渗漏的情况,而并非是告知使用方每天开机使用前都必须检视。威霸公司在上诉主张“重庆***柴油发电机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已经明确每日启动发动机前,检查冷却液液位”的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另外,有关描述也没有使用加粗、下划线等合理方式提醒使用方注意,更无明确指出若使用者没有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量是否充足可能带来的后果。另根据《质量鉴定报告》显示,鉴定组经查阅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的网站发布的《***发动机使用维护概要》,才发现该概要中明确发动机的使用是要“每日起动发动机前,检查冷却液液位”,则威霸公司显然没有尽到此项重要的提示义务。综上,威霸公司没有以合理方式提醒怡壮公司或**公司在每日起动发动机前均应检査冷却液液位。三、以合理方式履行告知义务是威霸公司在《购销合同书》项下除了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外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威霸公司作为案涉机器设备出卖人,其在《购销合同书》项下的合同义务未全面履行。1.威霸公司与怡壮公司在《购销合同书》项下交易的标的物发电机组并非是消费者日常使用的一般产品,而是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操作知识或技能的人员使用的特殊设备。发电机组属于大型生产设备,若不正确使用,可能会导致设备毁损,例如案涉设备因发动机缺水高温,导致发电机内部密封件发生毁损。2.《质量鉴定报告》“发动机温度传感器功能试验”显示,鉴定组对案涉发电机组的温度传输功能进行现场试验在现场设备未工作情况下,**控制模块接电后显示水温28℃。使用鉴定组携带的热电偶与案涉设备上温度传感器同步检测外部容器内水温,控制屏上显示的温度为89°C,鉴定组自带温度传感器温度显示为90.5C。即设备若缺水运行,则会引起高温,同时也会有导致工作人员被烫伤的风险。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威霸公司承担提醒注意义务,且案涉设备需要具备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即提醒注意义务是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威霸公司上诉主张交付案涉机器设备、交付了《重庆***柴油发电机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张贴了A4纸提示语就认为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是推卸责任的表现。四、案涉设备的损坏与威霸公司没有以合理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质量鉴定报告》对于案涉设备损害已经认定为发动机缺水高温所致。2.由***公司在交机时没有通知怡壮公司或者**公司在每次使用前均应先检查冷却液及液位,也没有直接、明确告知开机前没有加满水的直接后果,仅仅是在案涉设备通风处张贴A4纸。因此,**公司在收到设备后就直接开机使用,没想到设备就发生了故障,且该故障是不可逆转、致命的故障。案涉设备发生损害后,若不经维修便无法开机使用,会彻底丧失使用价值,而该后果是与威霸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公司明确告知怡壮公司或者**公司在开机使用前,必须检查冷却液及其液位,若缺水则会造成设备损坏等后果的,**公司则不会贸然开机,也不会在设备发生故障后仍无法得知故障原因。3、威霸公司在通风处张贴的A4纸张不仅没有起到安全警示作用,甚至还有其他潜在安全隐患。足可证***公司交付设备时怠于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这种违约行为在本案中直接导致烧机事故的发生,威霸公司对此难辞其咎。 怡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怡壮公司与威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威霸公司立即退还货款人民币638000元给怡壮公司;2.怡壮公司将柴油发电机组一套(机组型号/功率VC800GF/800KW发动机型号/序列号KTA38-G5、41293888,发电机型号/序列号LTG404EA、F19H114)退还给威霸公司,运输费用由威霸公司承担。3.威霸公司赔偿怡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5日,怡壮公司(甲方)与威霸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书》,订明: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台全新***800KW发电机组。一、柴油机组型号及参数:机组型号VC800GF,功率800KW,发动机型号:KTA38-G5800KW重庆***,发电机型号LTG404EA800KW佛山朗特发电机。二、产品的验收、方法及期限:1.到货签收事项:需方在合同产品到达指定现场时,应当对货物的外观、数量及型号进行初步验收确认,签署由供方提供或者承运人代供方提供的收货确认书,并在收货确认书上签字或**。2.到货验收异议的提出:需方在签署收货确认书后对收到的产品之外观、数量及型号有异议应于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3.质量异议的解决方法:如有质量异议双方应及时并可能书面沟通,因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将有异议产品委托双方均同意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由司法机关最终确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为准,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三、机组功能及附件:1.全自动**模块,机组带电子调速、市电浮充;带高水温、低油压、超速、过电流停机保护功能。3.供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应提供全套随机文件。四、交货方式及交货期:代办运输,十个工作日。五、价格:800KW发电机组总价638000元。六、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日甲方预付30%定金合同生效;合同款70%于交货时付清。七、售后服务:1.调试机组服务及日常操作、保养培训服务;提供机组附件指导安装服务;2.按厂家标准,机组保修期为一年或1500小时,以先到为准;保修期内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引起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属用户操作或使用不当所引起的故障,则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2019年9月10日、10月23日,怡壮公司分别***公司转账191400元、446600元,付款回单的“摘要”栏分别备注有“800KW订金”“800KW尾款”的内容。《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柴油发电机组送货单》显示发货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产品名称包括800KW重康发电机组、防震胶、消声器、随机附件箱、电池、随机工具箱、排烟管、弯头、法兰、随机资料,“收货方签收”栏为签名“***”。《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电机组资料交接清单》显示交接明细资料名称包括朗特电机合格证、朗特电机使用手册、警示标识、重庆***柴油机产品合格证、保险卡、发动机出厂试验数据记录、零件图册、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加热器接线图、发电用发动机保修服务信息卡、企业产品标准执行说明、重庆***产品保修条例、重庆***全球服务网络、***柴油机专用机油使用说明书、电子调速器说明书、电子调速器接线图、发货单,“接收人签名”栏有签名“***”。 2019年9月2日,**公司(甲方)与怡壮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订明:产品名称为柴油发电机组,发动机品牌及型号为重庆***KTA38-G5,合同总金额726000元。怡壮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显示,2019年9月20日,怡壮公司向**公司交付***柴油发电机组、随机资料及证明文件等物品,收货地址为清远市佛岗中耕塘工地,送货人为***。 怡壮公司为证明案涉发电机组故障情况,提供了服务工作报告支持文档。该文档中包含的主机厂铭牌照片显示有“柴油发电机组”“型号:VC800GF”“功率:800KW”“广保怡壮监制”等信息。文档中包含两份《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服务工作单》,日期分别为2019年11月11日、18日,载明故障症状为发动机冒蓝烟、排气管废气大,故障原因栏载明发动机油盘进水,故障原因为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动机内部密封件损坏。怡壮公司还主***公司未安装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威霸公司在庭审中予以确认但辩称系因怡壮公司未选配故未安装。 2019年12月2日,怡壮公司委托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威霸公司对案涉机器设备免费维修至可运行为止并就终端用户的损失补偿问题与**公司协商。该函邮寄至威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同月4日被签收。 **公司(甲方)与怡壮公司(乙方)签订《退机更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的退机更换新机的要求,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全新相同功率的设备送至甲方的佛岗工地。怡壮公司提供的《退货单》《送货单》显示,2019年12月12日,怡壮公司收到**公司退回的型号VC800GF/800KW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并向**公司交付了型号ETC800PDL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怡壮公司提供的《收货确认单》显示,怡壮公司于同日将型号VC800GF/800KW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运送至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与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三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怡壮公司提供的《广州铭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显示,日期2019年9月20日,发货单位“怡壮”,收货单位“广州市**机械”,地址“清远佛岗中耕塘工地”,货物名称“发电机组”,总运费为2800元。2020年1月19日,怡壮公司向广州铭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转账59060元,广州铭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怡壮公司主张上述运费2800元系威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威霸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提供了以下证据:1.案涉发电机组照片打印件,显示控制器面板中有温度读数,散热器上粘贴有毁损的纸张,纸张上含有“注意…开机…加满水”的字样。2.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服务工作单,载明故障原因为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动机内部密封件损坏。3.重庆***产品保修条例、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的打印件,其中保修条例载明对由重庆***确认是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在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条件下运行等操作,重庆***不予负责;操作和保养手册载明“检查发动机冷却液量1.卸下散热器或热交换器盖,检查发动机冷却液量。如需要予以添加”等内容。4.机组照片打印件,拟证明怡壮公司经更换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机组亦无低水位传感器。对于上述证据,怡壮公司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控制器显示的是2019年11月9日用户停机时的温度,当时机身胶管已经熔化即水温传感器已失效,在高温的状态下不能触发报警装置功能,导致密封件的损坏;散热器上的纸张外观破损严重,中间两个汉字缺损,威霸公司不能证明该纸张在交付给怡壮公司时完好无损,不能证***公司履行了合理提示的义务。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这是对故障原因的表面描述,不能证明发动机缺水高温与水温传感器失效、不能触发高温预警、停机的保护功能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以缺乏原件为由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不能证***公司履行了提醒义务。4.以证据来源不明为由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不能证明照片中的设备系**公司现使用的新设备。 在庭审过程中,怡壮公司、威霸公司就案涉发电机组发生故障的根本原因,怡壮公司、威霸公司、**公司对于案涉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比例存在争议;怡壮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威霸公司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载明:“六、分析说明……6.2关于高温报警功能……根据申被双方签订的合同,案涉发电机组为自动模式,在报警后应能够实现自动停机功能……鉴定组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决定对**控制器进行取样分析,并要求被申请方(威霸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因被申请方拒绝提供,鉴定组不排除因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从而在遇到故障时,导致损害后果扩大。……6.3关于液位报警……本案申被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监测参量未包括发动机冷却液液位。双方也未签订其他技术协议明确要求监测冷却液液位参量。双方行为虽未违反国家标准要求,但是,如对冷却液液位参量进行监测,有助于提高设备使用的安全性。6.4关于引起故障的原因分析说明……根据现有条件和资料可以推断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没按照要求每天检查并补充冷却液,在设备出现异常后仍然没有停止设备运行。因此,鉴定组认为发动机缺水导致高温,是造成设备故障与损害的主要原因。该故障原因主要是由于使用单位(**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检查所致。从申请方(怡壮公司)的调查笔录可知,并未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告知或及时提醒使用方检查冷却液液位。另,被申请方制作的‘开机前请加满水’警示标志,仅是打印在普通纸上,用胶带粘在设备上,不符合国家标准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中关于‘警告标志’要求。……七、鉴定意见7.1对于案涉设备损害主要原因的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及分析,造成设备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缺水高温所致。7.2对于案涉设备损害的其他原因的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及分析,不排除设备因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7.3关于案涉设备故障的成因分析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检查是引起设备故障的主要成因;申请人未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告知且未尽到警示提醒责任与设备故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未制作符合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与设备故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怡壮公司对上述《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以下异议:1.《质量鉴定报告》第六条“分析说明”与第七条“鉴定意见”之间存在逻辑错误和矛盾。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中明确表示不排除因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从而在遇到故障时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但在鉴定意见中却没有提及由该原因分析得出的结论结果,亦未提及不排除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情况。鉴定意见忽视了《购销合同书》关于机组带高水温、低油压、超速、过电流停机保护功能的约定内容。2.根据鉴定报告第六条查明的事实以及设备故障可能的原因,可以利用排除法得出严谨、科学的结论,而该结论就是***发电机组发生故障的根本原因就是温度传感器发出的高温预警信息并未传达到控制系统或者即使传达到控制系统,但因控制系统原因无法启动自动停车功能,则案涉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导致设备损坏的根本原因。3.鉴定机构以被申请方拒绝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资料为由,避重就轻,给出与成因分析存在一定逻辑矛盾的鉴定意见。同时,关于案涉设备的温度传感器报警后是否能够自动实现停机功能,怡壮公司认为可以利用同型号的设备在相似的物理条件下进行模拟还原实验,进而得出结论。怡壮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以下问题:1.为何鉴定机构不能根据温度传感器经检测功能正常的这一鉴定事实,进而得出鉴定的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不能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什么?2.假设威霸公司愿意提供相关资料的话,威霸公司应提供什么资料,鉴定机构才可以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该相关资料对于鉴定机构得出确定性结论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及其科学依据是什么?3.假设在威霸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利用相同型号的设备在相似的物理条件下进行实验,鉴定机构能否得出确定性的结论?4.鉴定机构能否利用与案涉设备具有相同的工作原理,但经过按比例缩小的设备模具进行微缩实验,从而得出案涉设备是否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确定性结论?5.可否利用计算机模拟实验,即用计算机输入相关的参数,模拟案涉设备当时的运行条件进行数据计算,从而得出确定的结论? 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怡壮公司的上述问题,进行了以下答复:1.对于问题1,故障发生时,设备冷却水处于缺水状态,温度传感器探头无法探测到冷却水温度,其探测到的是空气温度。由于空气和水的热传导性能存在较大差异,当发动机过热运行时,温度传感器在空气中探测到的温度是远低于警戒温度的,无法触发高温报警或进一步停机的操作。因此,鉴定专家组不能根据温度传感器经检测功能正常的这一鉴定事实,进而得出案涉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2.对于问题2,我单位在现场勘验完成后发出了《资料补足/补正函》,明确要求威霸公司提供**控制器以下内容的设计图及说明:(1)安装,(2)可编程输入、输出参数接线,(3)检测点和控制功能,(4)其他相关资料,以便鉴定专家组进行进一步的分析。3.对于问题3、4,在申请方、被申请方、委托方都同意,且被申请方按鉴定专家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况下,本机构可以进行模拟试验,但需要重新制定鉴定方案并重新核算鉴定费用。另,如采用比例缩小的设备模型,则需对模型与实际情况的对应程度提前进行分析与评价,以确保缩小的设备模型可以代表情况。4.对于问题5,目前不具备实施该鉴定方案的条件,且实施该方案的科学依据不足。 威霸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以下意见:1.鉴定机构在无证据证明实际控制器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报警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威霸公司不予认可。2.“开机前加满水”标识并非警示标志,其仅用于提醒在第一次开机前必须加满水,并非指每次开机都需要加水。且通常操作人员在使用机组时需要撕掉该标识,否则容易在开机使用时卷入风扇里,影响机组正常运行。3.鉴定机构取走的控制系统,在大部分的发电机成套工厂均可通过电脑软件读取各种运行参数记录包括故障、以及写入参数及故障,威霸公司不认可第7.2鉴定意见。4.第7.3鉴定意见中的“申请人未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培训且未尽到提醒责任与设备故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结论无事实依据,威霸公司不予认可。5.不认可第7.3鉴定意见中的“被申请人未制作符合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与设备故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结论,按常理不应将打印在A4纸张并简单粘贴的标识认定为警示标志。6.鉴定报告载明案涉机组铭牌为有“广保怡壮监制”文字,并结合合同及***等资料,可以认定自案涉机组离开威霸公司工厂后,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均与威霸公司无关。 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威霸公司的上述意见,进行了以下答复:1.现场鉴定时,威霸公司表示案涉设备已经不具备开机条件,故现场未开机进行试验,鉴定组现场针对高温报警功能进行了测试,手动模式下超温会出现“!”警示标志并有红色亮点闪烁,但未有其他声光报警等明显的形式。威霸公司对于鉴定机组现场取样不予认可并拒绝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因此鉴我单位无法确认该控制器在遭遇高温情况是否可以自动报警并实现强制停车功能。鉴定意见中“不排除设备因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是基于现场情况而得出,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2.案涉设备如缺水运行,会引起高温从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工作人员被烫伤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案涉设备需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标识用语“注意:开机前需加满水”属于警示的一种形式。3.根据现场条件,鉴定组只可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并依据测试情况判定**控制器各端子及继电器功能正常,但对其是否能实现自动报警与停机的功能因威霸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无法判断,故专家组得出“不排除设备因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鉴定意见。4.鉴定意见7.3第二项意见是根据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综合得出,仅涉及怡壮公司及**公司,未涉及威霸公司。5.威霸公司虽然已张贴警示标识以提醒用户注意,但因该设备需长期开停使用,警示标识应当具有耐久性,并不易脱落。6.关于当事人责任划分、法律适用、法律释义等工作,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 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案涉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怡壮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书》、《购销合同》、送货单、资料交接清单、服务工作报告支持文档、律师函、妥投证明、货物托运单、发票等证据、威霸公司提供的照片打印件、服务工作单、重庆***产品保修条例及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的复印件等证据,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答复,以及怡壮公司、威霸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怡壮公司与威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发电机组出现故障后,生产厂商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检查后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电机内部密封件损坏;且经司法鉴定,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亦认为造成设备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缺水高温所致,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导致案涉发电机组故障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缺水高温。关于怡壮公司主张案涉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评析如下:1.虽然案涉发电机组未安装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但怡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装置属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一般发电机组必须安装的装置类型,怡壮公司主张案涉发电机组未安装该装置属于质量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根据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怡壮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的提问的答复,由于在故障发生时设备冷却水处于缺水状态,温度传感器探头无法探测到冷却水温度,当发动机过热运行时,温度传感器在空气中探测到的温度远低于警戒温度,即缺少了有效触发高温报警或进一步停机操作的客观条件,无法得出该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怡壮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发电机组水温传感器出现高水温保护功能失效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案涉发电机组属于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操作知识或技能的人员使用的特殊设备,而非消费者日常使用的一般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的合同义务除了交付货物之外,还包括告知或提示的义务。虽然威霸公司在交付案涉设备时已将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保修条例等资料一并交付,但案涉设备属于较复杂的器械而非一般日用产品,上述资料不足以引起使用者注意到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的因素,销售者应在交付产品时以足以引起使用者注意的方式作出相应提示或警示。案涉设备如缺水运行,存在引起高温从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工作人员被烫伤的风险,故每次使用前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位并及时补充冷却液是影响案涉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事项。虽然威霸公司在交付案涉设备时在散热器上粘贴了“注意:开机前请加满水”的纸张,但该纸张容易毁损且固定方式较简单容易脱落,不足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且威霸公司在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该标识其仅用于提醒在第一次开机前必须加满水,并非指每次开机都需要加水,可知威霸公司并未主动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冷却液液位。综上,威霸公司未以足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的方式就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位与及时补充冷却液的重要事项向怡壮公司作出提示,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使用者操作失误引起设备损坏,威霸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怡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怡壮公司主***公司返还货款虽然有理,但考虑到故障发生时距案涉设备交付一月有余,一审法院酌情扣减相应的使用费用,威霸公司应当向怡壮公司返还货款600000元,同时,怡壮公司亦应***公司返还案涉发电机组,运输费用由威霸公司承担。怡壮公司主张就运费2800元属于因威霸公司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怡壮公司就此提供了相应的货物托运单、转账凭证及发票,故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人**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自2020年6月4日解除;二、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600000元,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案涉柴油发电机组(机组型号/功率VC800GF/800KW,发动机型号/序列号KTA38-G5、41293888,发电机型号/序列号LTG404EA、F19H114),运输费用由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三、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四、驳回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08元、鉴定费84250元,由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0元,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4078元(该费用已由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迳付)。 二审期间,威霸公司未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怡壮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维修合同,2.维修费发票,3.支付凭证及设备照片。上述证据1-3拟证明案涉设备由怡壮公司委托第三方现存放在广州市从化区,怡壮公司为此支付了维修费75800元。 威霸公司对怡壮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1(除照片外)、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2的关联性,不能证明维修费用的金额,不能证明发动机已经修复。认可证据1、2、3的合法性。认可证据3的关联性。因怡壮公司一审时未对修复费用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二审期间提出威霸公司返还修复费用,威霸公司对此存有异议,本院对该修复事实和费用依法不作审查,对上述证据与怡壮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2022年4月10日施行)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各方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购销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合同解除原因。 关于案涉购销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及合同解除原因的问题。怡壮公司系从事贸易营业的企业。案涉柴油发电机也系交付给第三人**公司。案涉柴油发电机并非由怡壮公司购买自用,而系用于转售给第三人**公司,对此,威霸公司亦属明知。现因案涉柴油发电机已被退还怡壮公司,怡壮公司购买该发电机用于销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案涉《购销合同》已具备法定解除事由,应予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原因,案涉柴油发电机系特殊机械设备,并非一般商品。根据国家标准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中关于‘警告标志’要求,威霸公司仅以在A4纸张标示并交付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保修条例等资料,尚不足以引起使用者注意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位与及时补充冷却液。对于上述重要事项威霸公司并未向怡壮公司作出提示,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使用者操作失误引起设备损坏。原审法院的认定合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威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2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毅 审判员 俞 颖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