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12346号
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广保大道141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淋岗大路街39号3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广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村村广花公路东侧江人一路自编22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员。
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壮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霸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怡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怡壮公司与被告威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威霸公司立即退还货款人民币638000元给原告;2.原告怡壮公司将柴油发电机组一套(机组型号/功率VC800GF/800KW发动机型号/序列号KTA38-G5、41293888,发电机型号/序列号LTG404EA、F19H114)退还给被告威霸公司,运输费用由被告威霸公司承担。3.被告威霸公司赔偿原告怡壮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日,原告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ESTDL190902-01),合同约定**公司向原告购买一套柴油机发电机组,包含重庆***KTA38-G5发电机和朗特TG404EA发电机。2019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订货并签订《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台全新***800KW发电机组,包含重庆***KTA38-GS发电机和朗特TG404EA发电机,发电机组总价为638000元。合同约定了产品的验收、方法及期限,还约定产品带高水温、低油压、超速、过电流停机保护功能。原告在2019年9月10日、2019年10月23日分两次合计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638000元。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依约提货并运至**公司指定的交货地点。同日,被告将发电机组运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公司对发电机组进行现场空载开机约十分钟,发电机组各参数正常,后对发电机组进行签收。2019年11月9日,原告收到**公司的故障报告,原告询问现场情况后作出停止运行的处理,并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8日两次与被告、广州市重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员一同前往**公司的工地维修,两次维修诊断的故障原因均为: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动机内部密封件损坏。2019年12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配合履行免费维修义务并就有关设备质量问题与**公司进行协商处理。被告于同年12月4日收到该函,但置之不理。出于为终端用户负责的态度,原告与**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退机更换协议书》,原告与**公司办理退换货手续。随后,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协商,但被告拒不承认出售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接受任何形式、内容的调解方案,最终引发讼争。原告经初步检查,发现发电机组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发电机组没有安装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若有安装则会在发动机缺水时报警,从而提醒使用者采取保护措施。2.发电机组虽然安装有水温传感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出现高水温保护功能失效的情况。高水温保护功能的工作原理是当机组温度过高时,发电机组便会自动停止工作而保护机组。原告认为,正是上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被告作为出卖方应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根本违约责任。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在先且双方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即使设备修复后也只能以二手设备低价处理,原告通过转售行为赚取合同差价的合同目的确定已经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威霸公司辩称:一、原告诉称《购销合同书》约定的交易标的柴油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一)2019年9月20日原告到被告车间验货、提货,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公司现场进行了试机,发电机组各参数正常,**公司验收。柴油发电机组不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订购柴油发电机组时,并未提出选配加装低水位报警装置。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作为类似功能的备用的选配装置,国家(行业)无强制规定必须配置,原告没有选配,从而推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将责任转嫁给被告的不当行为。(三)水温传感器正常工作,并未失效。导致故障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用户未按规程检查、使用发电机组,未确保水箱有足够冷却水(冷却液)能浸没水温传感器的情况下,启动发动机缺水运行,导致水温传感器检测到缸体内的不是冷却水(冷却液)的温度,而是本应该注满冷却水(冷却液)的缸体内的空气的温度。被告交货时,出于减少载重的要求并不是在水箱中完全加满冷却水,而是再三嘱咐提货用户首次使用务必加满冷却水,并在柴油发电机组明显的位置张贴了3***的“开机前需加满水”字样的提示,明确告知了用户首次使用及以后每次使用前均必须检查冷却液。二、原告诉称被告拒不接受任何形式、内容的调解方案,显然与事实不符。故障发生后,被告立即协调生产商广州市重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该公司提出进行收费维修的方案,原告拒不接受。三、原告诉称其与**公司办理了退换货,进而以如修复退换回的设备变卖将贬值无法获利为由,诉请向被告退货,于法无据。
第三人**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怡壮公司(甲方)与威霸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书》,订明: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台全新***800KW发电机组。一、柴油机组型号及参数:机组型号VC800GF,功率800KW,发动机型号:KTA38-G5800KW重庆***,发电机型号LTG404EA800KW佛山朗特发电机。二、产品的验收、方法及期限:1.到货签收事项:需方在合同产品到达指定现场时,应当对货物的外观、数量及型号进行初步验收确认,签署由供方提供或者承运人代供方提供的收货确认书,并在收货确认书上签字或**。2.到货验收异议的提出:需方在签署收货确认书后对收到的产品之外观、数量及型号有异议应于五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供方。3.质量异议的解决方法:如有质量异议双方应及时并可能书面沟通,因异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将有异议产品委托双方均同意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的,由司法机关最终确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检验结果为准,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三、机组功能及附件:1.全自动科迈模块,机组带电子调速、市电浮充;带高水温、低油压、超速、过电流停机保护功能。3.供方在设备到达交货地点时应提供全套随机文件。四、交货方式及交货期:代办运输,十个工作日。五、价格:800KW发电机组总价638000元。六、付款方式:自签订合同日甲方预付30%定金合同生效;合同款70%于交货时付清。七、售后服务:1.调试机组服务及日常操作、保养培训服务;提供机组附件指导安装服务;2.按厂家标准,机组保修期为一年或1500小时,以先到为准;保修期内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引起故障,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属用户操作或使用不当所引起的故障,则全部由甲方负责,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2019年9月10日、10月23日,怡壮公司分别***公司转账191400元、446600元,付款回单的“摘要”栏分别备注有“800KW订金”“800KW尾款”的内容。《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柴油发电机组送货单》显示发货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产品名称包括800KW重康发电机组、防震胶、消声器、随机附件箱、电池、随机工具箱、排烟管、弯头、法兰、随机资料,“收货方签收”栏为签名“***”。《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电机组资料交接清单》显示交接明细资料名称包括朗特电机合格证、朗特电机使用手册、警示标识、重庆***柴油机产品合格证、保险卡、发动机出厂试验数据记录、零件图册、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加热器接线图、发电用发动机保修服务信息卡、企业产品标标准执行说明、重庆***产品保修条例、重庆***全球服务网络、***柴油机专用机油使用说明书、电子调速器说明书、电子调速器接线图、发货单,“接收人签名”栏有签名“***”。
2019年9月2日,**公司(甲方)与怡壮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订明:产品名称为柴油发电机组,发动机品牌及型号为重庆***KTA38-G5,合同总金额726000元。怡壮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显示,2019年9月20日,怡壮公司向**公司交付***柴油发电机组、随机资料及证明文件等物品,收货地址为清远市佛岗中耕塘工地,送货人为***。
怡壮公司为证明案涉发电机组故障情况,提供了服务工作报告支持文档。该文档中包含的主机厂铭牌照片显示有“柴油发电机组”“型号:VC800GF”“功率:800KW”“广保怡壮监制”等信息。文档中包含两份《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服务工作单》,日期分别为2019年11月11日、18日,载明故障症状为发动机冒蓝烟、排气管废气大,故障原因栏载明发动机油盘进水,故障原因为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动机内部密封件损坏。怡壮公司还主张被告未安装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威霸公司在庭审中予以确认但辩称系因怡壮公司未选配故未安装。
2019年12月2日,怡壮公司委托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威霸公司对案涉机器设备免费维修至可运行为止并就终端用户的损失补偿问题与**公司协商。该函邮寄至威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于同月4日被签收。
**公司(甲方)与怡壮公司(乙方)签订《退机更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甲方的退机更换新机的要求,于2019年12月15日前将全新相同功率的设备送至甲方的佛岗工地。怡壮公司提供的《退货单》《送货单》显示,2019年12月12日,怡壮公司收到**公司退回的型号VC800GF/800KW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并向**公司交付了型号ETC800PDL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怡壮公司提供的《收货确认单》显示,怡壮公司于同日将型号VC800GF/800KW的***柴油发电机组一台运送至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与环××路交叉口东南角××三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怡壮公司提供的《广州铭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显示,日期2019年9月20日,发货单位“怡壮”,收货单位“广州市**机械”,地址“清远佛岗中耕塘工地”,货物名称“发电机组”,总运费为2800元。2020年1月19日,怡壮公司向广州铭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转账59060元,广州铭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怡壮公司主张上述运费2800元系威霸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威霸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提供了以下证据:1.案涉发电机组照片打印件,显示控制器面板中有温度读数,散热器上粘贴有毁损的纸张,纸张上含有“注意…开机…加满水”的字样。2.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服务工作单,载明故障原因为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动机内部密封件损坏。3.重庆***产品保修条例、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的打印件,其中保修条例载明对由重庆***确认是因滥用或疏忽导致的故障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在缺乏足够的冷却液或润滑油条件下运行等操作,重庆***不予负责;操作和保养手册载明“检查发动机冷却液量1.卸下散热器或热交换器盖,检查发动机冷却液量。如需要予以添加”等内容。4.机组照片打印件,拟证明怡壮公司经更换提供给**公司使用的机组亦无低水位传感器。对于上述证据,怡壮公司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控制器显示的是2019年11月9日用户停机时的温度,当时机身胶管已经熔化即水温传感器已失效,在高温的状态下不能触发报警装置功能,导致密封件的损坏;散热器上的纸张外观破损严重,中间两个汉字缺损,威霸公司不能证明该纸张在交付给怡壮公司时完好无损,不能证***公司履行了合理提示的义务。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认为这是对故障原因的表面描述,不能证明发动机缺水高温与水温传感器失效、不能触发高温预警、停机的保护功能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以缺乏原件为由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不能证***公司履行了提醒义务。4.以证据来源不明为由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不能证明照片中的设备系**公司现使用的新设备。
在庭审过程中,怡壮公司、威霸公司就案涉发电机组发生故障的根本原因,怡壮公司、威霸公司、**公司对于案涉发电机组出现故障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比例存在争议;怡壮公司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威霸公司同意对上述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依法委托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载明:“六、分析说明……6.2关于高温报警功能……根据申被双方签订的合同,案涉发电机组为自动模式,在报警后应能够实现自动停机功能……鉴定组在充分讨论基础上决定对科迈控制器进行取样分析,并要求被申请方(威霸公司)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因被申请方拒绝提供,鉴定组不排除因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从而在遇到故障时,导致损害后果扩大。……6.3关于液位报警……本案申被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监测参量未包括发动机冷却液液位。双方也未签订其它技术协议明确要求监测冷却液液位参量。双方行为虽未违反国家标准要求,但是,如对冷却液液位参量进行监测,有助于提高设备使用的安全性。6.4关于引起故障的原因分析说明……根据现有条件和资料可以推断该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没按照要求每天检查并补充冷却液,在设备出现异常后仍然没有停止设备运行。因此,鉴定组认为发动机缺水导致高温,是造成设备故障与损害的主要原因。该故障原因主要是由于使用单位(**公司)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检查所致。从申请方(怡壮公司)的调查笔录可知,并未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告知或及时提醒使用方检查冷却液液位。另,被申请方制作的‘开机前请加满水’警示标志,仅是打印在普通纸上,用胶带粘在设备上,不符合国家标准GB/T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中关于‘警告标志’要求。……七、鉴定意见7.1对于案涉设备损害主要原因的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及分析,造成设备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缺水高温所致。7.2对于案涉设备损害的其他原因的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及分析,不排除设备因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7.3关于案涉设备故障的成因分析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设备使用要求进行检查是引起设备故障的主要成因;申请人未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告知且未尽到警示提醒责任与设备故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申请人未制作符合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与设备故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怡壮公司对上述《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以下异议:1.《质量鉴定报告》第六条“分析说明”与第七条“鉴定意见”之间存在逻辑错误和矛盾。鉴定机构在分析说明中明确表示不排除因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从而在遇到故障时导致损害后果扩大,但在鉴定意见中却没有提及由该原因分析得出的结论结果,亦未提及不排除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情况。鉴定意见忽视了《购销合同书》关于机组带高水温、低油压、超速、过电流停机保护功能的约定内容。2.根据鉴定报告第六条查明的事实以及设备故障可能的原因,可以利用排除法得出严谨、科学的结论,而该结论就是***发电机组发生故障的根本原因就是温度传感器发出的高温预警信息并未传达到控制系统或者即使传达到控制系统,但因控制系统原因无法启动自动停车功能,则案涉设备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导致设备损坏的根本原因。3.鉴定机构以被申请方拒绝提供相关的书面文件资料为由,避重就轻,给出与成因分析存在一定逻辑矛盾的鉴定意见。同时,关于案涉设备的温度传感器报警后是否能够自动实现停机功能,怡壮公司认为可以利用同型号的设备在相似的物理条件下进行模拟还原实验,进而得出结论。怡壮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以下问题:1.为何鉴定机构不能根据温度传感器经检测功能正常的这一鉴定事实,进而得出鉴定的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不能得出此结论的依据是什么?2.假设威霸公司愿意提供相关资料的话,威霸公司应提供什么资料,鉴定机构才可以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该相关资料对于鉴定机构得出确定性结论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及其科学依据是什么?3.假设在威霸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利用相同型号的设备在相似的物理条件下进行实验,鉴定机构能否得出确定性的结论?4.鉴定机构能否利用与案涉设备具有相同的工作原理,但经过按比例缩小的设备模具进行微缩实验,从而得出案涉设备是否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确定性结论?5.可否利用计算机模拟实验,即用计算机输入相关的参数,模拟案涉设备当时的运行条件进行数据计算,从而得出确定的结论?
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怡壮公司的上述问题,进行了以下答复:1.对于问题1,故障发生时,设备冷却水处于缺水状态,温度传感器探头无法探测到冷却水温度,其探测到的是空气温度。由于空气和水的热传导性能存在较大差异,当发动机过热运行时,温度传感器在空气中探测到的温度是远低于警戒温度的,无法触发高温报警或进一步停机的操作。因此,鉴定专家组不能根据温度传感器经检测功能正常的这一鉴定事实,进而得出案涉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2.对于问题2,我单位在现场勘验完成后发出了《资料补足/补正函》,明确要求威霸公司提供科迈控制器以下内容的设计图及说明:(1)安装,(2)可编程输入、输出参数接线,(3)检测点和控制功能,(4)其他相关资料,以便鉴定专家组进行进一步的分析。3.对于问题3、4,在申请方、被申请方、委托方都同意,且被申请方按鉴定专家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资料的情况下,本机构可以进行模拟试验,但需要重新制定鉴定方案并重新核算鉴定费用。另,如采用比例缩小的设备模型,则需对模型与实际情况的对应程度提前进行分析与评价,以确保缩小的设备模型可以代表情况。4.对于问题5,目前不具备实施该鉴定方案的条件,且实施该方案的科学依据不足。
威霸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以下意见:1.鉴定机构在无证据证明实际控制器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报警的情况下,作出案涉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威霸公司不予认可。2.“开机前加满水”标识并非警示标志,其仅用于提醒在第一次开机前必须加满水,并非指每次开机都需要加水。且通常操作人员在使用机组时需要撕掉该标识,否则容易在开机使用时卷入风扇里,影响机组正常运行。3.鉴定机构取走的控制系统,在大部分的发电机成套工厂均可通过电脑软件读取各种运行参数记录包括故障、以及写入参数及故障,威霸公司不认可第7.2鉴定意见。4.第7.3鉴定意见中的“申请人未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培训且未尽到提醒责任与设备故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结论无事实依据,威霸公司不予认可。5.不认可第7.3鉴定意见中的“被申请人未制作符合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与设备故障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结论,按常理不应将打印在A4纸张并简单粘贴的标识认定为警示标志。6.鉴定报告载明案涉机组铭牌为有“广保怡壮监制”文字,并结合合同及***等资料,可以认定自案涉机组离开威霸公司工厂后,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均与威霸公司无关。
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威霸公司的上述意见,进行了以下答复:1.现场鉴定时,威霸公司表示案涉设备已经不具备开机条件,故现场未开机进行试验,鉴定组现场针对高温报警功能进行了测试,手动模式下超温会出现“!”警示标志并有红色亮点闪烁,但未有其他声光报警等明显的形式。威霸公司对于鉴定机组现场取样不予认可并拒绝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因此鉴我单位无法确认该控制器在遭遇高温情况是否可以自动报警并实现强制停车功能。鉴定意见中“不排除设备因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是基于现场情况而得出,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2.案涉设备如缺水运行,会引起高温从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工作人员被烫伤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案涉设备需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而标识用语“注意:开机前需加满水”属于警示的一种形式。3.根据现场条件,鉴定组只可依据现场勘验情况并依据测试情况判定科迈控制器各端子及继电器功能正常,但对其是否能实现自动报警与停机的功能因威霸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而造成无法判断,故专家组得出“不排除设备因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而造成事故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鉴定意见。4.鉴定意见7.3第二项意见是根据现场勘验及调查情况综合得出,仅涉及怡壮公司及**公司,未涉及威霸公司。5.威霸公司虽然已张贴警示标识以提醒用户注意,但因该设备需长期开停使用,警示标识应当具有耐久性,并不易脱落。6.关于当事人责任划分、法律适用、法律释义等工作,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的范围。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状等案涉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怡壮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书》、《购销合同》、送货单、资料交接清单、服务工作报告支持文档、律师函、妥投证明、货物托运单、发票等证据、威霸公司提供的照片打印件、服务工作单、重庆***产品保修条例及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的复印件等证据,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及答复,以及怡壮公司、威霸公司的**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怡壮公司与威霸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发电机组出现故障后,生产厂商重庆***发动机有限公司检查后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缺水高温致发电机内部密封件损坏;且经司法鉴定,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中的鉴定意见亦认为造成设备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缺水高温所致,故本院依法认定导致案涉发电机组故障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发动机缺水高温。关于怡壮公司主张案涉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评析如下:1.虽然案涉发电机组未安装低水位传感器报警装置,但怡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装置属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行业标准要求一般发电机组必须安装的装置类型,怡壮公司主张案涉发电机组未安装该装置属于质量问题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2.根据上海众鉴质量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怡壮公司对《质量鉴定报告》的提问的答复,由于在故障发生时设备冷却水处于缺水状态,温度传感器探头无法探测到冷却水温度,当发动机过热运行时,温度传感器在空气中探测到的温度远低于警戒温度,即缺少了有效触发高温报警或进一步停机操作的客观条件,无法得出该设备不具备报警功能或强制停车功能的结论;怡壮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发电机组水温传感器出现高水温保护功能失效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涉发电机组属于需要具备一定专业操作知识或技能的人员使用的特殊设备,而非消费者日常使用的一般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中销售者的合同义务除了交付货物之外,还包括告知或提示的义务。虽然威霸公司在交付案涉设备时已将K系列发动机操作和保养手册、保修条例等资料一并交付,但案涉设备属于较复杂的器械而非一般日用产品,上述资料不足以引起使用者注意到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的因素,销售者应在交付产品时以足以引起使用者注意的方式作出相应提示或警示。案涉设备如缺水运行,存在引起高温从而导致设备损坏或工作人员被烫伤的风险,故每次使用前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位并及时补充冷却液是影响案涉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事项。虽然威霸公司在交付案涉设备时在散热器上粘贴了“注意:开机前请加满水”的纸张,但该纸张容易毁损且固定方式较简单容易脱落,不足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且威霸公司在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中明确表示该标识其仅用于提醒在第一次开机前必须加满水,并非指每次开机都需要加水,可知威霸公司并未主动以合理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在每次使用前均应检查冷却液液位。综上,威霸公司未以足以引起使用者的注意的方式就检查发动机冷却液液位与及时补充冷却液的重要事项向怡壮公司作出提示,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使用者操作失误引起设备损坏,威霸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违约,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怡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怡壮公司主***公司返还货款虽然有理,但考虑到故障发生时距案涉设备交付一月有余,本院酌情扣减相应的使用费用,威霸公司应当向怡壮公司返还货款600000元,同时,怡壮公司亦应***公司返还案涉发电机组,运输费用由威霸公司承担。怡壮公司主张就运费2800元属于因威霸公司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且怡壮公司就此提供了相应的货物托运单、转账凭证及发票,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自2020年6月4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600000元,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案涉柴油发电机组(机组型号/功率VC800GF/800KW,发动机型号/序列号KTA38-G5、41293888,发电机型号/序列号LTG404EA、F19H114),运输费用由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08元、鉴定费84250元,由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0元,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4078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州市威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保税区怡壮贸易有限公司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员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