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156号
原告:天津泰硕安诚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5WYRM0P),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3号(实验车间东部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4813198A),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泰硕安诚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梁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