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2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金威,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建,被上诉人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退还上诉人马建。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解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全超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