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机械天津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17号陈塘科技商务区创业基地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向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昊安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5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建申请再审称,原判将出借人员行为认定为出租证件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挂靠协议书本质是马建作为劳动者(执业人员)被借调后的权益保障,该协议中并无任何与案外公司的涉租事项,故原判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审对于挂靠协议无效的依据未进行质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昊安公司提交意见称:马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建与昊安公司签订了《安全评价人员转出挂靠协议书》,由昊安公司将马建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转出挂靠在案外人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昊安公司每年给付马建20000元。协议书约定昊安公司保证马建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在被转入单位仅用于机构资质换证申请。马建不提供编写报告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安全评价事务;昊安公司保证马建在被转入单位不得使用马建姓名和资质从事有关安全评价等活动。该协议书实质系变相出租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证书,其目的是令案外人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使用马建的证书实现资质达标。该协议客观上扰乱了同行业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判认定《安全评价人员转出挂靠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对马建据此协议主张相应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郝德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秦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