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502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中立元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中立元咨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中立元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中立元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58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陕西中立元咨询有限公司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继军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孙兴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程刚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