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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旭西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