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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六沿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施学义,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旭西路7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任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沈庆和,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平,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施学义诉被告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现原告施学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学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施学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施学义负担。
审 判 员  陈久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