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116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贵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9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化劳人仲案[2016]30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期间,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芳松给付了各项补偿款55000元,已将从工伤保险机构领取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给***,且已协助***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请手续,工伤保险机构尚未将该款项支付给***。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基本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如***在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过程中,仍需南京苏扬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而该公司不予配合,***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16执22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晓彬
执行员 黄 晨
执行员 沈 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