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顺乃泰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82927号 原告:武汉顺乃泰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国际嘉园A座2单元9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 被告:上海茵钛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1080号5层508室15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尚莱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市路416号4层。 诉讼代表人:上海尚莱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尚莱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 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顺乃泰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茵钛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尚莱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武汉顺乃泰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茵钛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尚莱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