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4民初6183号
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313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93年10月8日出生,瑶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