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4民初6182号 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河西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087313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 原告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