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06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灯火阑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万达中心SOHO写字楼13号楼22层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106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灯火阑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912元,并承担执行费679元,以上共计525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2591元(实际执行金额以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